甘肃省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0 阅读:
(3)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第56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项目合同应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合理约定项目服务价格及调整机制。
1.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及调整
(1)执行政府批准颁布的项目服务或产品价格。
(2)遵守政府价格调整相关规定,配合政府价格调整工作,如价格听证等。
2.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调整
(1)初始定价及价格水平年。
(2)运营期间的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价格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法、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
第57条 特殊项目收入
若社会资本主体不参与项目运营或不通过项目运营获得收入的,项目合同应在法律允许框架内,按照合理收益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获取收入的具体方式。
第58条 财务监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事关公共利益,项目合同应约定对社会资本主体的财务监管制度安排,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配合义务,如:
(1)成本监管和审计机制。
(2)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制度。
(3)特殊专用账户的设置和监管等。
第5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收入获取、补贴支付、价格调整、财务监管等方面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本章重点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变更的处理事项。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0条 不可抗力事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的类型和范围,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考古文物等。
第61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及其影响后果评估程序、方法和原则。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
第62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如及时通知、积极补救等,以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损失。
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项目合同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协商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断,可继续履行合同并就中断期间的损失承担做出约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应约定解除合同。
第64条 法律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变更项目合同或解除项目合同的触发条件、影响评估、处理程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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