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0 阅读:
(2)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第33条 建设期监管
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第34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建设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
第35条 移交前准备
项目合同应对移交前准备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第36条 资产移交
合同应对资产移交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2)进度安排。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37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第38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来水量、进水水质等。
(3)对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39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项目合同应约定试运营的安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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