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0 阅读:
第49条 运营支出
项目合同应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成本和费用范围,如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财务费用、保险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
第50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运营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本章重点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合作项目。
第51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合作期届满前的一定时期(如12个月)作为过渡期,并约定过渡期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过渡期的起讫日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移交期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3)负责项目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如移交委员会的设立、移交程序、移交责任划分等。
第52条 项目移交
对于合作期满时的项目移交,项目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1)移交方式,明确资产移交、经营权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项目设施设备需要达到的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53条 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合同应明确如下事项:
(1)移交保证期的约定,包括移交保证期限、保证责任、保证期内各方权利义务等。
(2)移交质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与履约保证结合考虑,包括质保金数额和形式、保证期限、移交质保金兑取条件、移交质保金的退还条件等。
第54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章收入和回报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收入、价格确定和调整、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55条 项目运营收入
项目合同应按照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的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的收入范围、计算方法等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会资本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范围及计算方法。
(2)社会资本主体在项目运营期间可获得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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