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0 阅读: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13条 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第14条 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如有必要,可约定政府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第16条 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17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控制性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超出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规定,应予以特别说明。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明确项目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合同应分别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
第20条 前期工作经费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分别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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