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7-3-20 阅读: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
(2)试运营的期限。
(3)试运营期间的责任安排。
(4)试运营的费用和收入处理。
(5)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
(6)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第40条 运营服务标准
项目合同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技术标准,如污水厂的出水标准,自来水厂的水质标准等。
(4)服务质量,如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
(5)其他要求,如运营机构资质、运营组织模式、运营分包等。
第41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4)各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
第42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的范围和技术标准。
(2)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3)大中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项目合同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第44条 主副产品的权属
项目合同应约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副产品(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等)的权属和处置权限。
第45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计量方法、标准、计量程序、计量争议解决、责任和费用划分等事项。
第46条 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会资本主体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等。
第47条 运营期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第48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社会资本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社会资本主体议定费用分担方式,如:
(1)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临时接管的触发条件、实施程序、接管范围和时间、接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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